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是对于起诉条件的规定
法律分析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其中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依法裁决纠纷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称之为起诉。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便于人民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法律对起诉的条件进行一定的规范是必要的,这有助于原告在正式起诉前对诉讼目的、诉讼对象、受诉法院等一系列事项进行全面考虑,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漫无目的的滥诉,也有助于规范审判秩序。根据本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符合以下四项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所谓“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当事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只有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提起诉讼的人,才是本案的合格原告。例如,在损害赔偿诉讼中,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是认为自己民事权益受到侵害而主张侵权人负赔偿责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原告,应当是合同的一方因对方不履行合同中的义务,而依合同主张权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又如,在离婚诉讼中,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是指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一方。
(二)有明确的被告
原告提起诉讼,应当明确被告是谁,也就是要明确原告与谁发生了民事争议,或者是谁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没有明确的被告,只有起诉的人,而无应诉的人,人民法院无从进行审判活动,因而也就不可能受理。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必须明确其起诉所要解决的问题,也就是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具体内容。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比如,请求确认双方的收养关系,请求确认某公民失踪或者死亡;二是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比如,请求对方赔偿损失,请求对方偿还贷款本息,请求对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三是请求变更或者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比如,请求离婚,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应当根据事实和理由。原告提供的事实主要是纠纷发生的事实经过,即客观情况。有证明客观情况的证据的,应当提供证据,并在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说明提出诉讼请求的理由。要求原告在起诉时提供证据,以说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是有根据的,这对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但是,应当说明的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不以要求原告提供足以胜诉的证据作为立案条件。起诉是原告的诉讼权利,至于是否胜诉,人民法院应在审理中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人民法院自己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才能最后认定。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主要是指符合本法第三条规定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例如,因婚姻、继承、侵权赔偿、抚养、赡养、相邻关系、合同、劳动以及海事海商等纠纷提起的诉讼都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如果起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起诉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2.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提起的诉讼,除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外,还必须是根据本法第二章管辖的有关规定,属于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例如,根据本法第三十四条对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只能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起诉事项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起诉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中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一、例如在某些案件中原告方主张的法律关系是借用,而被告方则认为是买卖。
这两种法律关系的根本区别在哪里呢?所谓借用,是指当事人将自己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标的物交给他人使用,但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行为;而买卖则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价款的行为。由此可见,借用与买卖的关键区别在于,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发生了转移。显而易见,这两种法律关系是完全不同的。法院审理的法律依据也是不同的。进而影响到判决结果。
二、再比如原告方主张的法律关系是侵权,而被告方则认为是权属争议。
侵权的诉讼费用一般比权属争议要高,而且如果权属确有争议则原告的诉讼请求便会被法院驳回,增加诉累。如果原告主张权属确认纠纷,同时在诉讼请求中要求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则会得到支持。
三、在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有误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举证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理由有两个方面:
一是不同的人对法律关系性质和民事行为的效力之认定可能不同,甚至存在着一定的主观性,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为自身利益出发,尤其可能对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民事行为的效力形成偏向自我之意见。此种情形下,当然以法院对事实的认定为基础,当事人举证、质证、法院判断证据皆应围绕法院确认的法律关系和争议焦点,否则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将无法顺利进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也就很可能无法证明其诉讼请求,而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二是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我国社会公众的法律知识水平还有待提高,当事人对案件法律关系的性质及民事行为的效力认识有时还难以做到清楚、明确,而且在许多案件中,当事人因财力问题不能聘请律师,故应允许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应就诉讼请求变更及理由向当事人阐明。
虽然司法解释作出了上述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在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其所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有误的情况下,一些当事人仍然我行我素,坚持原先的诉讼请求,不愿意作出变更。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是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在于“为了一个说法”,即使败诉也在所不惜,故而坚持先前的诉讼请求;
二是当事人可能认为法院基于事实对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民事行为的效力之认定并不客观,或者存在偏见,寄希望于上诉程序能改变这一切;
三是我国民事诉讼规费一般依诉讼请求的金额按比例收取,因此变更诉讼请求可能导致诉讼费的增加或者减少,有的当事人不愿意追加诉讼费而不愿意变更诉讼请求,也有些当事人不在乎诉讼请求变更可能导致的诉讼费用减少,而宁愿多交诉讼费,为的是在二审中取得更大的胜利。
上述情形下,当事人可以不变更诉讼请求。在当事人不作出变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该直接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综上,法律关系的选择要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不能仅凭自己的想当然。否则,会适得其反。
民事诉讼法中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在民事诉讼法中,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可能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等。
在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确定其诉讼地位的基础。例如,在民事案件中,原告通常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而被告则是与原告存在争议的当事人。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也会影响其诉讼地位。例如,原告享有起诉权,被告享有答辩权和反诉权等。
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和行为能力: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和行为能力也会影响其诉讼地位。例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可能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诉讼。
综上所述,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需要综合考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和行为能力等因素。同时,民事诉讼法中也有一些相关的规定和程序来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例如起诉状、答辩状、证据交换等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申请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以上法律依据为确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地位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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